工 商 部

________

 

編號 : 35/2008/ QĐ-BCT

越南主義社會共和國

獨立-自由-幸福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-----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河内、2008年10月09日

 

決 定

關於頒發成衣來源證認書對於一些貨物種類出口到美國

 

工商部部長

 

根據2007年12月27日政府議定的編號189/2007/NĐ-CP之規定工商部的職能、任務、權限及組織基構;

根據2006年02月20日政府議定編號19/2006/NĐ-CP商業法施行細則關於貨物之來源

根據2006年04月17日工商部的通知編號07/2006/TT-BTM關於指引及管理頒發來源證認書事宜依照2006年02月20日政府議定編號19/2006/NĐ-CP商業法施行細則關於貨物之來源;

依照進出口司司長的建議,

 

決 定

 

 

第 1 條. 所有各批成衣出口到美國屬各種類貨物 (Cat.) 338, 339, 340, 341, 345, 347, 348, 351, 352 必須要辦理頒發來源證認書手續 (以下簡稱為 C/O).

第 2 條. 登記及辦理C/O手續事宜在商會及越南工業會(VCCI) 的頒發C/O組實施.

第 3 條. 實施頒發C/O事宜不超過04小時自從頒發C/O組收到完整,合格文件.各頒發C/O手續實施依照VCCI 的現行各規定及指引.

第 4 條. 當辦理各Cat. 出口手續時在第1條所述,海關機關依現行規定檢查出口文件,同時檢查C/O (書面)或由VCCI 每天傳來的頒發C/O資料.

在特別場合,商人可以暫欠C/O但不超過20天自登記出口貨物海關申報日起.

對於已頒發C/O的批貨但不能出口, 自從頒發日起在30天之內,商人要退還C/O 給頒發處收回.

對於批貨已出口但與頒發C/O上的申報不合對, 自從頒發日起在30天之內,商人要退還已頒發的C/O以及重新辦理頒發C/O手續.

自從頒發C/O日起在30天之內,商人要交納出口貨物海關申報 (由有審權人及複製副本蓋章之副本)給頒發C/O組.

商人不實施該條例所述各手續之場合,下一批貨將不可得到頒發C/O在第1條所述屬各Cat.

 

第 5 條. 每天上班VCCI 傳頒發C/O資料給海關總局以利海關機關作為對照基礎及辦理出口通關.於每星期一,海關總局通知給VCCI在第1條所述屬各批Cat. 已登記海關申報但不可以出口.

第 6 條. 越南成衣協會 (VITAS)有責任提供關於各商人的產能資訊,各Cat.的平均單價,以利海關與VCCI 及時阻止各商業詐騙行為.當發現各商人出口數量大超出產能,各批貨的單價太低,批貨從各進口半成品組裝而成…等等.檢查成衣機動組(直屬工商部)有辦法檢查及建議處理及時.

 

第 7 條. 該決定效力採取給各批貨有出口申報從2008年11月01日以及於2009年07月01日無效.

 

第 8 條. 部長辦事處、進出口司司長、各單位首長直屬部、商人及各相關機關負責施行該決定.

 

部長代簽

次長

  阮成邊